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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琴,女,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二豹,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疆,河南正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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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州民一初字第01107号 原告:张志杰,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原告:张永停,女,汉族,l963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郭兴田,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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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141号。 负责人:程显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坤,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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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03425号 原告: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克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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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6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力恩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默立,北京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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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5年6月12日上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敲诈勒索一案,安徽春源律师所张振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刘某辩护。 起诉书指控:1999年刘某嫁给魏某,2002年10月刘某户口迁入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阜阳市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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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的竞合问题 案情: 原告:海南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阜阳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原告与被告建立业务买卖关系, 2012 年 3 月,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盐酸注射液 4000 瓶(生产厂家为山东某公司),后原告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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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阳市某县民警因出售公民信息被提起公诉,公诉人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公民信息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张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并提出了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安徽春源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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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系经安徽省司法厅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批准成立的隶属阜阳市司法局管辖的直属律师事务所,本所注册资本金 30 万元,由郭磊、张振等律师共同出资,系一家面向社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我们坚持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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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向周某 借款 15万元,岳某用自己的 住房 提供 抵押 ,签订抵押 合同 ,但岳某拒绝配合办理 抵押权 登记。后陈某拒绝还款,周某向颍州区法院 起诉 ,诉请岳某在抵押 房产 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 责任 ,但一审法院认为不能并案审理,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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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 审判 长、 合议庭 : 安徽春源 律师事务所 接受 委托 指派我担任本案 上诉 人李明亮的 二审 代理人 ,现就本案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采纳: 代理人认为,经过今天的 庭审 ,本案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健康权并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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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 审判 长 合议庭 : 安徽民扬 律师事务所 接受 委托 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虎的 辩护 人,参与了今天的法 庭审 理,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 对 公诉 人指控被告人王虎的行为构成 非法拘禁 罪的 定性 无异议,仅围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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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 审判 长﹑ 合议庭 : 安徽民扬 律师事务所 接受 委托 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星云的 辩护 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鉴于本案拟不开 庭审 理,为履行辩护职责,特发表以下书面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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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8 日 22 时许,马强和王大韦纠集在校中学生 小陈、小黄、小徐、小刘等人对在校的两名学生进行拦截,打骂,并强行拿走其中一人的 50 元钱。案发之前,王大韦和马强对小陈等人进行训话,要求他们没事别惹事,有事别怕事等。案发后, 小陈、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