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振
张振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412200210903493
  • 资格证号:
  • 地区:安徽-阜阳
  • 手机:13515580009
网站公告
本所因业务需要拟招聘专职律师2人,待遇优厚,办公条件优越。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非法拘禁罪之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30 07:50)     点击:666
  • 尊敬的审判合议庭

    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虎的辩护人,参与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虎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无异议,仅围绕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辩护:

    一.被告人非法拘禁的危害后果较轻。

    1.非法拘禁侵害的主要对象就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自由时间越长,其危害性越大。反之亦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即要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方准许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从关押到释放,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仅有17个小时的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非常短。社会危害性当然就小。

    2.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轻微。

    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王虎有过威胁和煽耳光等行为,但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损害后果。

    3.被害人赵龙自身亦有过错。

    本案是因赵龙欠赌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涛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因此,由于被告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较小,犯罪的情节轻微,根据罪刑相当原则,也应给予从宽处罚。

    二.王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起诉书也认定,王虎是本案的从犯。对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王虎受李涛指使,仅是出于朋友之间帮忙,自己又未从中得到任何好处。且系本案的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2.王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同案其它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事实,由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王虎所起作用不大,且有立功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张     

    00九年七月十五日

     后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发表评论
    张振: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张振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