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之辩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30 07:50) 点击:666 |
辩 护 词 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虎的辩护人,参与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虎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无异议,仅围绕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辩护: 一.被告人非法拘禁的危害后果较轻。 1.非法拘禁侵害的主要对象就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自由时间越长,其危害性越大。反之亦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即要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24小时以上方准许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从关押到释放,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仅有17个小时的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非常短。社会危害性当然就小。 2.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轻微。 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王虎有过威胁和煽耳光等行为,但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损害后果。 3.被害人赵龙自身亦有过错。 本案是因赵龙欠赌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涛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因此,由于被告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较小,犯罪的情节轻微,根据罪刑相当原则,也应给予从宽处罚。 二.王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起诉书也认定,王虎是本案的从犯。对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于王虎受李涛指使,仅是出于朋友之间帮忙,自己又未从中得到任何好处。且系本案的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2.王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同案其它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事实,由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王虎所起作用不大,且有立功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张 振 律 师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