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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
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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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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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民信息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6 03:29)     点击:806

       近日,阜阳市某县民警因出售公民信息被提起公诉,公诉人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公民信息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张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小良的辩护人,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依法采纳:

辩护人被告人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信息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对其给予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作案持续的时间短,20131—3月;出售公民信息的次数仅有60余次,次数较少;非法获利的数额只有7435元。

2.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出售公民信息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3.被告人无前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

二.量刑建议:

刑法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被告人刚满十八周岁,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涉世不深,这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最高院制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性质为非暴力犯罪,且并未给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害,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非法获利较少,对被告人惩处应当体现从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准则。

根据本案的上述情节,辩护人认为本案基准刑确定在一年有期徒刑为宜,考虑到被告人的具有坦白情节可减处20%;认罪可减处10%;退赃可减处30%,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宜。同时被告人属于初次犯罪,积极退赃,具备帮教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采纳为感。

 

此呈

阜阳市某县人民法院

                                        王小良辩护人:

                       

 2013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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