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国律师接受张绍福亲属委托,为张绍涉嫌故意杀人作无罪辩护。
张宏国律师接受李军亲属委托,为李军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辩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错误,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张宏国律师接受黄镜亲属委托,为黄镜涉嫌运输毒品作辩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绍福和张绍军不起诉
经过十多年的申诉, 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毕检刑不诉(2014)第1号和第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绍福和张绍军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绍福和张绍军不起诉,现张绍福和张绍军已释放,现已获得国家赔偿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