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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韶华
熊韶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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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01010922551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81010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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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转载于北京法律权益保护中心;www.bjlrpc.com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以 非法同居关系 的处理原则

  摘要

  在离婚后,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同情、愧疚等情感而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离婚后,双方均无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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