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邱铭钧
邱铭钧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7258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手机:13522159599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铭钧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律师文集

  摘要

  设备买卖合同的验收义务

  摘要

  瑕疵股权转让,原股东要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并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摘要

  合同生效与合同无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

  摘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摘要

  律师按语: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

  摘要

  律师按语: 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

邱铭钧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