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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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011676947
执业机构: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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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到的,谢谢!)
关于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对混凝土用量
要求进行鉴定的意见
大连市***区人民法院:
大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本案被告某公司为达到不给付混凝土货款的目的,向贵院提出对混凝土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现针对某公司的《鉴定申请》,我方特提出以下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某公司的《鉴定申请》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其鉴定请求,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提出对混凝土用量的《鉴定申请》无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的规定,如果某公司在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对我方的实际供货量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方提出,寻求救济:
1、《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第4.3条款的规定:如甲方(某公司)对浇筑前的商品混凝土用量、数量、塌落度等技术指标及乙方人员的服务态度有异议,应于24小时内与乙方(我方)协商解决,如没有异议,则应对我方提供的送货单据进行签收。
2、《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第4.6条款规定:甲方(某公司)可以在单车混凝土浇筑前,对所供混凝土车载数量进行随机抽检,如发现乙方(我方)供应混凝土数量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