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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绪军
刘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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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201010856201
  • 资格证号:A20083201130620
  • 地区:江苏-南京
  • 手机:1370517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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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公房拆迁,同住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0 03:17)     点击:747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182日生,汉,南京*******,住南京下关区******27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刘绪军,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1370517284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3日生,南京服装*****,汉族,住南京下关区****号,身份证号码为:320107193*******,电话:025******1

    上诉人因不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11)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11)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并对一审诉讼费的分担作出合理裁决。

事 实 及 理 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上诉人一直是承租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几个子女一直居住在下关区大马路27号,并以原告为承租人与天主教爱国会签订公房租赁协议。”这是被上诉人为了混淆视听而编造的谎言。涉案所租公房从未以被上诉人名义承租过,被上诉人也根本拿不出相关证据来证明。

为了工作便利,上诉人早在198931日就租下了涉案被拆迁房屋,即南京市下关区****27号,户口也随之迁至该屋内(请见上诉人一家的户口本证据)。被上诉人是于1990326日以后才迁至上诉人所租房内,与上诉人一起生活。这么多年内,一直都是由上诉人作为承租人承租下该房屋,租金也是由上诉人支付的。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有户口簿、《公有房屋租赁契约》以及天主教爱国会的证明加以佐证。

被上诉人大部分时间与弟弟徐***一家共同生活,只是晚上回来睡觉。这么多年来,被上诉人虽然户口在上诉人户内,但大部分时间是随着弟弟徐顺林一家共同生活。由于落后思想作祟,被上诉人只宠爱弟弟徐顺林生的孙子,根本不喜欢上诉人夫妻所生孙女。因而,被上诉人一直是与弟弟徐顺林一家生活,负责带带小孙子,自己的工资卡也一直由徐顺林掌管。而被上诉人一家只是负责为其提供晚上睡觉的地方。

涉案被拆迁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所需费用都是由上诉人一家承担。由于对孙子的偏爱,被上诉人一直把钱都放在徐顺林一家。上诉人一家所租住涉案被拆迁房屋所有的装修及附属设施所需费用均是由上诉人一家来承担。这一点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明。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所作判决无法体现真正公平

一审法院没有对案情作全面分析,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条第一款作出判决,难以体现真正公平。

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诉人一家承担了涉案被拆迁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所需费用的情形下,就武断地作出了“拆迁补助费也应由三人分割”的推断,难免作出错误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在没有综合分析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将拆迁补偿款进行三人平分的判断,亦难以体现真正的公平。同住人在拆迁中享有相应权益并不代表同住人与承租人应该均分拆迁补偿款,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一直是作为承租人承租该公房的,且所需租金一直是由上诉人一家来支出,理应在拆迁补偿款中多占份额;第二,上诉人一家还有一个未成年孩子,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也应该体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从现实来看,涉案被拆迁房屋是上诉人一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它是上诉人一家共同生活的居所,而不仅仅是一个睡觉的地方。而房子对被上诉人不一样,被上诉人大部分生活时光是在徐顺林家度过的,而只是晚上回来睡一个觉而已,根本没有上诉人一家对该处房屋依赖性强,在分配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也应该参考这一因素;第四,表面的公平却能反映出明显的实质不公。按照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均分可以拿到209867元的拆迁补偿款。而在一审法院中也查明涉案被拆迁房屋所获拆迁补偿款不足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分配给被上诉人,45平方)和一套产权安置房(分配给上诉人一家,75平方)。事实上,被上诉人所购经济适用房只需拆迁补偿款十七万多(价格只是3800元每平方,而被上诉人拆迁安置房是6800元每平方)。也就是说,如果按一审法院的判决,被上诉人所获拆迁补偿款不仅足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而且还有几万元剩余。那么,上述“不足”显然只能由上诉人一家来承担。这样的判决,且不论哪一方对房屋的贡献最大,即使一样,试想公平吗?

另外,再从法律依据上看,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南京拆迁案件中,通常所依据或参考的是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在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同住人”相关权益的规定,只有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多是依据法理,或参考国内其他发达地区的规定及审判实例。在这方面,我国上海地区相对比较成熟,但他们的规定及判例也不是笼统的一刀切,其中不仅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体现出了贡献的大小和分配的公平性。

综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有失公正。这份判决虽说表面上是公平的,但难掩实质不公。这份判决如果生效,不仅会使上诉人的权益受到极大伤害,而且会导致上诉人母子相互仇视,亲情全失,更会影响我国善良风俗的根基。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现诉诸中院,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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