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26 05:22) 点击:474 |
出租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丰台区南三环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2007年11月,他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将房屋出租,租期3年。李先生称,中介随后擅自将他的两居室隔成了四居室,分租给4户,并从中挣取租金差价。他因此起诉要求中介将房屋恢复原状后腾空返还,支付拖欠租金8250元,并解除合同。 中介辩称,李先生交付的房屋原是毛坯房,中介在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费用2万元。中介同意解除合同,但称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导致中介要支付客户违约金,所以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与装修费加在一起共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李先生或中介哪一方构成违约,而是判决他们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经适房不得出租。 律师点评: 经适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已被规定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本案中,李先生和中介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