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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场历时一年多的 “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 2015年09月17日 下午谢幕。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 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 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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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 、保密费和经济补偿应单独列支,不可取代。 2 、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一般应当设计竞业禁止条款,对核心员工流动作出约定。如禁止核心员工到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关职位,期限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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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1 、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 ? 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 2 、作为到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只能被动地接受企业定的所有保密协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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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题一,对于拥有自主技术秘密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在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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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 二 ) 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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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民刑并举,构筑综合防范体系。 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克服了旧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没有专项刑事立法的缺陷,成为打击该项犯罪的有力武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灵活运用刑事、民事两种途径进行打击、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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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对象,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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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兼职,那么这一约定有效吗 ?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企业单方面剥夺员工的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业一律禁止员工兼职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同样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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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 ( 即保密信息 ) 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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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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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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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来源: 脑酷商业秘密网 ) (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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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 一 ) 劳动法保护 用 “ 保密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 ” 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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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独立的契约形式,采用支付补偿的方式,与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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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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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特定时期和区域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竞业禁止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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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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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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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 一 ) 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是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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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经济补偿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又不完善的前提下,个人与企业该不该签订保密合同 ? ( 一 ) 当事人可签署保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