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邱戈龙
邱戈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410957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71492943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戈龙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的条款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7-04 09:38)     点击:256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来源:脑酷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热线:4000-929-110)


发表评论
邱戈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邱戈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