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和房产赠与公证有没有有效期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02:16) 点击:720 |
房产继承和房产赠与公证有没有有效期 房产继承和房产赠与公证有没有有效期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法律咨询:房产继承和房产赠与公证有没有有效期? 律师解答:1继承公证书是长期有效的,不存在失效之说 2赠与公证书取得后,房产部门通常要求赠与人去房产部门过户,如果超过期限,那可能会要审查是否逃税的问题。当然公证书仍然有效。如果过户前赠与人或者受赠人一方去世,那将不能过户,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只能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就在立法上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而《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确认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也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既包括财产价值,也包括股东人身资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两者都是可以继承的。在本案审理时,法官就坚持了股权可概括继承的观点,从而支持了董光明的诉讼请求。 第二,股权继承中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别约定。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除外”情形,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权继承时表现出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如果单纯强调资合性,任意由股东的继承人成为新股东,可能会使股东之间无法和平相处,影响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可能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法定限额;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继承人成为新的股东,也可能对原股东不公平。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中,是偏重资合性,还是偏重人合性,涉及到立法选择的问题,公司法的规定表明,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应优先得到考虑,但在股权继承的问题上,也给予股东一个灵活性选择,也就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 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是当然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东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若要通过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继承股东身份资格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或修改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大地公司提供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虽然载明继承人“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但是因该章程的修改是在股东董建中身故之后,而且是在将有争议的股份排除在外而表决通过,不符合该公司原章程的规定,故其法律效力未被法院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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