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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李勇增律师去山东省菏泽市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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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小心触动“雷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27 17:52)    点击:116
                    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小心触动“雷区”

案情

王某于201211月进入某投资公司工作并在当月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6月份该公司召开员工大会,通过“员工不允许在办公室吃泡面,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201510月,王某因休息时间紧张在办公室吃泡面被单位领导发现。10月中旬,该公司向王某发出离职通知单,以王某在办公室吃泡面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王某得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禁止在办公室吃泡面的规定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不宜作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便任意的制定内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内容上更要合法合理,不能想当然随意制定限制员工权益的“奇葩”制度,特别是对于出现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更应考虑其制度的合理性。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其依据内部规则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成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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