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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李勇增律师去山东省菏泽市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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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单位调岗决定,获赔双倍经济赔偿金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1-18 14:56)    点击:156
【案件描述】

苏某原系济南某单位员工,2015年4月初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任保洁主管职位。2015年11月份,该单位在未与苏某协商的情况下,向苏某下达了一份调岗通知书,要求苏某接到调岗通知书后,三日内到新工作地点报道,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苏某接到通知书,认为单位在未与自己提前通知协商的情况下,把自己调离原工作岗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公司调动不合理为由,拒不到新单位报到,也未再在单位上班。该单位也未再支付苏某的劳动报酬。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苏某的委托后,详细的和苏某交流沟通,调取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苏某的社保缴纳情况,搜集苏某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材料,掌握了苏某的工资及发放情况、加班情况和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及分析单位的调岗通知书。

本律师向苏某详细讲解了单位什么情况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如果进行合法维权。本律师为维护苏某的合法权益,做了很好的准备,劳动仲裁委的仲裁结果,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理想结果,维护了苏某的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38.3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份工资3000元、11月份工资278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办案体会】

苏某自2015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在单位物业主管岗位上工作,工作地点固定。2015年11月份,单位在未与苏某协商的情况下,以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为由,把苏某的工作地点更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全面遵守,如遇劳动合同变更,单位与员工应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单位的调岗通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况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完成工作交接,超期报道超过3日内视为自动离职。

在时间上限制员工的考虑,属于单位利用调岗手段变相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单位应支付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单位对于调岗要慎重考虑,特别需要注意一定要和劳动者协商沟通,在沟通无效后,也要保证劳动者调岗后的待遇福利与原岗位不变或者高于原岗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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