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义务不能约定免除,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12 09:55) 点击:89 |
【案情】 2013年6月,王某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王某书面承诺:“因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内不愿用人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发给我,并保证自行依法缴纳。”2015年8月,王某申请辞职被拒绝后。 王某找到我寻求帮助,我们认为,王某与济南某公司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我们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支付未交社保的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的经济仲裁结果。 【律师办案体会】 一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让劳动者承诺不愿办理社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法律,这种以约定或者承诺来排除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无效,虽然王某最后也得到了其应有的权利,但为此也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开支。我们建议劳动者不能为了眼前的一点私利,放弃自己以后的生活保障,应积极主动的要求单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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