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于伏海
于伏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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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0091094422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手机:1870163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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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电话:18701638248

Email:yufuhai@126.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944225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10层(央视新址对面)

律师简介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致力于维护中国最广大老百姓的权益,致力于中国法治的进步。

 

本律师承诺:从2012年3月起,败诉退费!

 

于伏海律师介绍

于伏海律师,擅长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房地产案件、婚姻案件、劳动案件、著作权纠

纷案件。

咨询电话:18701638248.       QQ:2218895711

             

              执业以来,于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

于伏海律师,擅长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房地产案件、婚姻案件、劳动案件、著作权纠

 

纷案件。

 

咨询电话:18701638248.       QQ:2218895711

             

              执业以来,于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

(一)江苏宿迁拆迁命案。

    李某是被拆迁人,王某是被拆迁人的女儿,拆迁公司多次派人到李某家骚扰和辱骂。2009530日,拆迁人员再次派9人到李某家骚扰,他们不停地砸门,王某在李某家里,家里还有另外两名女童和李某。他们把门的猫眼砸掉,家里的人很恐惧,王某就在猫眼洞插了一把水果刀,警告外面的人赶快离开,但是外面的人不予理睬,继续砸门,王某在惊恐和情绪激动下,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开了一条门缝冲出去就一阵乱砍,砍死一人。命案发生后,王某看到有人报警后呆在原地不动,二十分钟左右,警察带走了王某。

    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某,本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出庭为其做罪轻的辩护,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因此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宿迁中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住宅权,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过当。宿迁中院认定王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决王某八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本律师独立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辩护时,本律师提出一审认定罪名错误,量刑太重,要求高院改判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降低刑罚。江苏高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五年有期徒刑。

目前,王某仍在服刑,2014530号就可以出狱。

(二)辽宁盘锦曹某等人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20099月,王某等人的房子被强制拆迁,本律师查验过拆迁的相关材料之后,认为盘锦市房管局和盘锦市政府作出的跟强制拆迁决定有关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于是就向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辽宁省建设厅认定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辽宁省政府也认为盘锦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他们各自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必须给被拆迁人合适的补偿。

(三)北京市宣武区张某的房屋买卖佣金案。

200912月,张某跟北京以“安”字开头的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为张某介绍房源并帮助办理房屋过户。不久,房地产公司就为张某介绍了满意的房子,张某支付给房产公司38000元中介费,房地产公司没有给开发票,负责此笔业务的一个白姓职员为张某出具了一张手写的收条。张某买房成功并过户之后两月,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张某被中介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38000元中介费。

接到传票后,张某求助于本律师,本律师仔细研究案情,认为白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证明白某是中介公司的职员,本律师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方面向公安局报警,要求警方以诈骗罪对白某刑事立案,一方面就是看庭审时中介公司认不认可白某是其职员。开庭后,中介公司承认白某是他们的职员。之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白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条是代表中介公司的职务行为,张某已经缴纳中介费,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没有上诉。

   (四)大连市三道沟村村民起诉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案件

20126月,本律师接受大连三道沟村村民委托,处理村集体资产的相关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从申请公开村务入手解决此事,村委会拒绝公开,本律师向开发区提出申请,要求管委会依法责令村委会公开,管委会拒绝,本律师向大连市中级法院起诉管委会,大连中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本案,2013823日,大连中级法院判决管委会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

限于时间和篇幅,更多精彩案件不便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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