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掴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14 19:45) 点击:378 |
掌掴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于伏海 据悉,李承鹏在中关村签名售书时,遭到一个人山东人的殴打。我本人阅读过李承鹏写的一些文章,写得很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用笔犀利,批评时政可谓一针见血。当然,某些喜欢为独裁和黑社会的政府歌功颂德的奴才读到这些文字时,肯定会为自己的主子喊冤叫屈,并且会急迫地表现出皇帝不急太监急的疯狂状态,疯狂到一定程度,就要干出些伤害作者的违法犯罪的勾当来。 殴打李承鹏的这个山东人就是这样。事情既然发生,也无可挽回,现在要讨论的是,这个山东人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违法犯罪必须得到惩罚,哪怕这种犯罪是为了维护所谓的党国安全。 这个山东人(以下简称山东人)随意殴打他人,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据报道,山东人殴打李承鹏造成了中关村图书大厦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李承鹏的身体应该也会受到伤害,因此,山东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三)寻衅滋事罪”中规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鉴于中国人公开发表言论时不但受到政府的严格管束,还会受到某些奴才的暴力威胁,因此,本人建议,要用刑罚惩罚这些人,让这些人为自己的奴才行为付出严重的代价,这样也才能警示更多的奴才,让这些奴才学会“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千年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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