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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前的离婚案件该如何判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5-23 16:36)    点击:427

婚姻法新解再现房产纠纷 该用新法还是旧法

 
 
  [提要]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50%的产权。然而,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孙先生的离婚官司到底适用婚姻法“新解”还是“旧解”,就婚姻法新解和孙先生的离婚官司,8月19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50%的产权。然而,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改变了想法: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孙先生的离婚官司到底适用婚姻法“新解”还是“旧解”,就婚姻法新解和孙先生的离婚官司,8月19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由

孙先生:房子由父母购买并还贷

“房子由父母购买,贷款是他们还的,就连装修也是他们掏的钱,她(指妻子)没出一分钱。”昨天下午,环顾140多平方米的住房,想着妻子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禁悲从中来。

孙先生告诉记者,父亲一直从事建筑行业,他们小区的部分居民楼就是父亲建成的。“因为拖欠工程款,开发商就用房子来顶。”孙先生说,这才使得他们有了这套住房。不过,与实际房款相比,除了工程款外,还差95000元。于是,2006年底,他们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由父亲于2007年一次性还清。

记者注意到,这套房屋的认购时间是2001年6月,早于孙先生与妻子的结婚时间(2001年10月。记者注)。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孙先生婚后才办理完毕。这样,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孙先生妻子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部分属于自己。对此,这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孙先生并没有异议。

没想到,8月12日,最高法宣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第二天实行。由此,孙先生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妻子主张权益的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和妻子无关。

各方观点

律师:新旧解释都有人支持

对于孙先生的说法,律师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一位王姓律师认为,房屋是孙先生婚前由其父母购买,虽然办理按揭和产权证在婚后,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这套房屋应该属于孙先生所有,其妻没有权利分割房屋的产权。

李律师则认为,由于该案件于去年立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以立案时的司法解释为准,因此,他认为,孙先生的妻子可以要求房屋的部分产权。

法官:未结案件判决从新

昨天下午,一位从事民事案件审理多年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则上,今年8月13日之前未结的案件,都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

他告诉记者,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孙先生父母出资的时间是在孙先生和妻子结婚前,但孙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妻子结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孙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就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孙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

市民:多数赞成“新解”

赞成者:是对买房者的保护

“这是对买房者的保护”、“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谁投资谁就应该受益”……通过对20位石家庄市民的走访询问,记者发现有12位市民对婚姻法新解表示赞同。

冯女士表示:“现在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不是很强,有的过不了几天就离婚了,如果平分家产,尤其是房产的话,显然对出资购买者有失公平。”

反对者:不利于家庭幸福

对于婚姻法新解,燕女士颇不认同。她觉得,这会造成离婚率上升。记者了解到,4位市民与之持相同意见。

“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小马有些气愤地说,这就是鼓励买房者不用担心自己的财产被分割。“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家庭关系的融洽和团结,更谈不上是对幸福婚姻的保护了。”

于女士觉得,这个规定有变相歧视女性的嫌疑。她解释说,在国内许多地方,一般买房者都是男方,女方如果条件允许则会买一辆汽车作为陪嫁。目前房子的价格是不断上升,而汽车则是不断贬值。双方一旦离婚,女方对家庭的长期付出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连最基本的房产都分不到。

对于婚姻法的新解,一些男士也表示“压力很大”。正在筹备婚礼的汪先生告诉记者,婚姻法新解的出现有可能导致女性在结婚之前要求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中立者:不要把房子分得太清

正当部分市民为婚姻法新解打“口水仗”时,靳女士则保持了中立。她认为,现在一些人把房子和爱情分得太清,爱情已经被房子瓦解了。“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专家访谈

专家:新解不会提高离婚率

马律师接手过很多婚姻纠纷案件,她说,从女性角度讲,婚姻法新解不会提高离婚率。

“婚姻法新解不会提高离婚率,反而有助于转变年轻人目前的婚姻观念。”马律师认为,婚姻法新解对于房产的界定问题相对明确,女方为了房子而结婚在实践中已经没有可行性,这也有利于纠正金钱、房子才是第一位,感情只是第二位的扭曲的婚恋观,促使大多数人为了感情,而不是为了房子而结婚,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才会更加牢固。

马律师说,虽然“新解”存在问题,而且有人担心有可能推高离婚率,这纯属多余。因为,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因为感情没了才去争财产。“这里也建议女性一定要经济和精神双独立,减少对男性的依赖性,因为新解释多少对男性都有偏向。”

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财产权益,马律师建议,男女双方首先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要求署名,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只要是房产证书上有自己的名字,另一方就不能随意处置该房产。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女性朋友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双方共有。(记者路其强崔虹)

婚姻法新解释南京第一案:妻子的一半房产成悬念

8月8日开庭时,南京市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相识。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婚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结婚后,高先生两次出轨,并与第三者生下私生子。于是,朱女士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没想到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表示,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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