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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狄仁杰》起诉《神断狄仁杰》不正当竞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11 08:16)    点击:296

《神探狄仁杰》起诉《神断狄仁杰》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1日04:27  京华时报
《神探狄仁杰》《神探狄仁杰》
《神断狄仁杰》《神断狄仁杰》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都是与“狄仁杰”有关的影视剧,《神探狄仁杰》的制作方将与其剧名只差一字的《神断狄仁杰》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神断狄仁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荣煊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的合法经营者,《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有良好的声誉,为广大观众熟知认可。 

  由钱雁秋担任编剧、导演,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发行的电视剧《神断狄仁杰》,则使用了与《神探狄仁杰》相近的片名、相同或相似的片名推出方式等,使观众误认为其是《神探狄仁杰》第四部。北京电视台播出了该剧。 

  原告认为,三被告和北京电视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其停止发行《神断狄仁杰》,登报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80万余元。 

  四被告都认为,荣煊公司不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神断狄仁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荣煊公司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经营者,该系列电视剧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美誉度,应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电视台在购买《神断狄仁杰》播放权时审查了相关授权文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钱雁秋、青雨公司和爱克赛文公司,仍须赔偿原告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确定三被告共同赔偿荣煊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 

  据悉,宣判后,原告与败诉的三名被告均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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