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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子女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2-16 07:49)    点击:337

继承房产子女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张雷

【案情简介】

    张某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张某父母立有遗嘱,其中一套房产由张某继承,另一套房产赠与给张某父母的邻居李某。对于两套房产,张某继承与李某受遗赠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人非常困惑。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对于法律的规定,有些情形属于无偿赠与,对于此情形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事人在处理房产赠与以及房产继承时,一定要清楚自己对于房产的继承和受赠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若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当事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材料。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受赠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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