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妙家属可以要求药庆卫交付二十万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09 08:59) 点击:237 |
张妙家属可以要求药庆卫交付二十万 于伏海 药家鑫杀人案已经沉寂了大半年,可是,今天一早各大网络突然又出现了“张妙家属向药家鑫家属要二十万元”的标题,打开一看才知道,原来是张妙家属让张显先生通过博客发出的相关表达,内容如下: 2010年10月20日晚,年仅26岁的张妙在下班回家途中,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药家鑫开车撞倒,药家鑫不但不予施救,反而为逃避责任残忍将张妙杀害。作为张妙的亲人,我们——张平选(张妙父亲,1955年6月19日生)、刘小欠(张妙母亲,1956年2月27日生)、王思宇(张妙之子,2008年6月19日生,法定代理人王辉)共同发表声明如下: 在张妙遇害后,作为受害者家人,我们曾经主动与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联系,希望就民事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协商,但遭到药庆卫的冷遇,最终,在一审判决之后,我们放弃了民事赔偿请求。2011年5月31日,药庆卫在经过实名认证后,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为名开通了新浪微博。 2011-5-31 01:19 药庆卫在其新浪微博中写道:“二审结束后,药家鑫留下两条遗愿:一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父母,二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孩子。2011年5月26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我们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做为他们养老之用。”2011-6-5 12:33 药庆卫写到:“张妙……我们……5月26日去看望了你的孩子和父母,他们都很可怜非常需要帮助,我们临走时留下20万块钱……”同日 12:35 药庆卫又写到:“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 药庆卫的上述微博,至今一直保留。是的,在药家鑫案件进入死刑复核期间,药庆卫的确曾经将20万元送到张平选家里,但张平选将该款邮寄退回,因为该20万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意图求得对药家鑫的从轻判处。在得知药庆卫发表的上述微博之后,我们认为药庆卫可能是一时冲动,所以一直没有表态。但是从2011年6月7 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至今已经整整八个月了,药庆卫仍然保留这些微博,说明药庆卫的态度是诚恳的,也是坚决的,为此,现在我们表示愿意接受药庆卫无条件赠与的20万元,并定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 对于上述做法,许多人都觉得张妙家属太无耻,“即使扔掉这些钱,也不能给张家”。撇开大家的各种情绪不说,单从法律上来看,张妙家属到底该不该获得那二十万元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要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其实只需要药家鑫父亲微博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 为什么这句话就这么关键呢?因为这句话足以构成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要约,这里所附的条件就是“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现在张妙父母和孩子完全可以以“确实需要这笔钱”为由,跟药庆卫主张这笔款项。 说到这里就有必要跟大家扯几句赠与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是这样下定义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就是希望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的人,受赠人就是无偿得到他人财产的人,举一个例子,张三跟李四是好朋友,张三看到李四一直不戴手表,就说愿意把自己放在家里的价值十万元的手表赠送给李四,让他明天过来拿,李四说愿意接受,此时赠与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如果第二天李四去到张三家拿手表,张三想了一晚上觉得太贵重,舍不得这块手表,他完全可以告诉李四不想送这块手表给他了,那李四也只能一笑了之,因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药庆卫博客里的话,完全可以看作是“赠与二十万给张妙父母和孩子”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张显和药庆卫的博客里的话,药庆卫曾经向张妙父母转移这二十万的所有权,但是在因为当时的特殊背景,张妙家属完全可以这样理解这一行为:如果自己接受了这二十万,药庆卫就会认为自己原谅了药家鑫,此时法院就可能会作出不公平的判决。在这样一种理解之下,张妙父母拒绝了这笔款项。 当张妙家属拒绝了这二十万后,双方的赠与合同就不成立了。 但是,当药庆卫通过博客再次表达自己一定要赠送这笔款项的时候,他就向张妙亲属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只要张妙家属作出接受这二十万的“承诺”,那他们之间就又成立了一个全新的赠与合同,而且药庆卫给张妙家属作出承诺的时间是开放性的,即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药庆卫赠与二十万给张妙家属的合同里,药庆卫是要约人,张妙家属是受要约人。如果药庆卫发出要约说“我会把这笔款项保存到2011年年底,如果年底张妙家属不来拿,我就捐给孤儿院”,在这种情况下,当张妙家属就不能在2012年2月7号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了,因为要约人给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在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承诺,要约就失效了,药庆卫就不用再给张妙家属二十万了。 但是,药庆卫给张妙家属的承诺期限是“父母和孩子将来需要的时候”,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只要父母和孩子有“将来”,也就是他们只要生存与这个世界,那承诺期限就没有过。更为重要的是,药庆卫还把这种赠与看做是一种道义上的行为:“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张妙父母也完全可以认为这是道义上的赠送,再加上药庆卫作出这些行为的背景,法官也完全可以认为药庆卫是作出了一种道义上的关于赠与二十万给张妙父母和孩子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二十万元还没有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也不能再翻悔了,也就是药庆卫不能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了。,因此,如果张妙父母在药庆卫发出那个要约之后的2012年2月7号作出接受这笔赠与的意思表示,希望药庆卫交付这二十万,而药庆卫不予交付,那他就属于违约,张妙父母可以让法院判决药庆卫交付,对此合同法是这么说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不但如此,药庆卫表达的还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是否成就不是取决于赠与人,而是取决于受赠人张妙父母,这里说的条件指的是“张妙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药庆卫的博文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这就是说,只要张妙的父母和孩子确实需要这二十万,那他们就可以向药庆卫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此时赠与合同依然成立,基于这是道义上的赠与,药庆卫必须向张妙父母和孩子交付这笔款项,当然,孩子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最好是由他的监护人即孩子的父亲来表达。 有人说,这里的二十万难道不可以看做是药庆卫对张妙父母和孩子的民事赔偿?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得看看药庆卫的博文:张妙……我们……5月26日去看望了你的孩子和父母,他们都很可怜非常需要帮助,我们临走时留下20万块钱……”同日 12:35 药庆卫又写到:“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 这里没有一个字表达的是“药庆卫要赔偿给张妙父母和孩子二十万”,而是药庆卫看到张妙父母和孩子可怜,认为他们需要帮助,于是就给他们“留下了二十万”,但是张妙父母怕出问题退回了这笔钱,而药庆卫后来又“用专门的账户存着”并说“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这完全可以看做是一种赠送的意思表示。另外,药庆卫请了律师,他的律师不会不告诉他民事赔偿是需要由法院作出判决的,即使是判决前双方协商赔偿,那双方也应该签订一个赔偿协议,并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款项进行磋商,而不是在“看望”的同时觉得需要帮助顺便”留下二十万“,被退回去后又“专门开了独立的账户”,还等着“将来确实需要时来拿”。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二十万”是一种基于道德义务上的赠送,而不是侵权之后的赔偿。 鉴于上面的分析,大家最好还是不要那么恶毒地炮轰张妙父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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