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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新政发生多项变化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2-08 08:17)    点击:347
北京市工伤保险新政发生多项变化
时间: 2012-01-06 来源: 北京日报 [作  者: 袁京]


  从2012年开始,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发生多项变化:市属公务员纳入参保范围;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以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骗保最高可罚2万元。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相关的8个配套文件。

  参保范围:

  市属公务员2012年全覆盖

  按照国务院2010年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经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全部用人单位。

  据了解,公务员也经常会发生工伤事故,但以往由于没有纳入参保范围,发生事故后各项费用往往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此次,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再度“补缺”,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以降低其职业风险。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其参保标准也将与北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相关待遇:

  工伤可统筹地区外就医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也有所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介绍,职工发生工伤后,所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三项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改由基金支付,分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和异地救治费用,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住院伙食费,定为每人每日30元,原来是按照用人单位出差补助的70%补贴。

  跨统筹地区治疗工伤费用,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到外省市治疗。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付,然后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再由基金结算。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这项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待遇合并计算后,待遇比原来有所提高,五级新增6个月,十级增加1个月。此外,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当职工的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法律责任:

  单位克扣保险最高罚3万

  市人力社保局在以往的工作中,时有发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钻政策漏洞骗保行为,在此次政策调整中,首次新增了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当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造成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当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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