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冉某诉称:2003年某公司装修该公司弘扬大厦时,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冉某,2006年完工后聘请冉某继续维护大厦的所有设施。2008年1月弘扬大厦成为扬子酒店的经营场所,冉某一直在酒店从事维护工作,至2009年5月31日,酒店将冉某辞退。冉某认为,其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节假日基本无休,但酒店不给加班费,不给上保险,还拖欠工资,经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拖欠工资、额外工资损失、赔偿金、失业待遇等共计3449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酒店并非是弘扬公司的分支企业,其属于独立法人,扬子大厦仅为其营业场所,酒店自2008年1月开业,原告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牌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开始建立。此前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应向扬子公司另行主张。被告提交的酒店通知和登报声明证明原告系主动辞职,但以上证据均系原告在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作出,法院不予采信。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按照月平均工资1067元计算共计25712元;2008年1月份和2月份工资共计2778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应当予以支付,并支付50%的额外赔偿金1389元;被告无正当理由辞退原告,应当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共计一年半的双倍经济补偿金4821元;被告未提前30天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失业待遇,本院酌情支持1个月工资1067元;原告虽然提交了签到表证明其周末上班的事实,但因其负责水电维修、烧锅炉、电梯维护,工作具有特殊性,并不需要全天待在单位,对原告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裁判观点系列
胡仕浩主编的劳动法司法解释 理解与运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