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都应通知家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1 13:40) 点击:217 |
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都应通知家属 于伏海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假如这个修正案通过的话,那前后对比,其实进步并不明显,或者没什么进步。 为什么? 公安机关拘留或者逮捕任何公民后,依据现行法条,他们可以以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为理由,不通知家属。而如果依据修正案,他们仍然可以以此理由不通知家属。 为了彻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我的建议是,彻底修改这两个法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没有家属或者单位,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没有援助机构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县一级人大常委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