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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有问题的劳动仲裁调解书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1-30 12:12)    点击:845

如何撤销有问题的劳动仲裁调解书

问:今年的某天,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甲因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保险赔偿的调解书.按照伤残等级,甲能获得十余万元的赔偿,但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时,无有告知甲可获得十余万元的赔偿,甲只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只赔偿甲3万元,并制作了调解书,与法定处理结果相差极大,现甲想撤销调解书,可通过什么途径撤销?

第三十四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37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第180条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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