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某些霉体通过无良法律专家混淆河北大学飞车撞人案视听,愚弄群众的言论。 抛开河北大学校方的无耻态度,也抛开*视新闻无良的新闻诱导,更不论*视《大家*法》栏目对该事件的刻意开脱,同时也不拘囿于其他各方媒体和网络的积极追踪报道内容。下文仅从法律方面分析该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基于广为人知的事实材料),目的很明确,首先驳斥某些所谓权威学者或者主流媒体聘请的法律专家(包括律师)做出的有违法律常识的陈述。其次,也通过法律分析,给广大关注该事件的非法律人士一个较为明了的法律说明。当然,也通过本文分析希望引出更多的法律人士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解读和分析该事件,从而为即将开庭的本案被害者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视角和诉讼材料。同时也更希望能促进法庭审判对该案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的惩罚,既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重判,更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轻判。 1。所谓某些法律专家关于“道路”的界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某无良专家据此,认定本案事发路段是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也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道路的范畴。但,根据该法的规定,本案事发的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园区内的该段道路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因为,该事发路段属生活园区内的内部通行道路,设有门岗登记通行,并且被明示限速时速5公里。因此该路段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尤其不属于时速超过5公里机动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2.某些法律专家主张适用交通肇事罪而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至于事发路段是否属于刑法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并不影响该犯罪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于法条竞合犯。其犯罪构成并不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犯罪构成分析本案如下: 第一,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意图是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犯罪嫌疑人以时速超过5公里(按官方说法具体多少现无法得知)高速行驶进入大学校园生活园区,驶入传统社团活动的密集人群道路,不避行,不减速,甚至撞人后任然不减速(官方认定没有刹车痕迹),犯罪嫌疑人无视群体人群生命安全,明知自己驾驶高速交通工具行驶的危险行为而不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撞击受害人,并且事发撞人后任然驾车高速离去。用横冲直撞形容不失为过。这些行为都能直接反应该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主观的直接故意。 第二,该案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事发地点河北大学新校区且是生活园区,事发当时该路段有社团活动(武术协会),且是传统的社团活动地点和时段,聚集人群数量巨大。犯罪嫌疑人驾车超过限速且高速行驶(至少官方承认是把死者撞飞的)在该路段,严重威胁正在该路段活动的社团人员及行人,已经造成了危害众多人群的生命安全的紧迫现实危险。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构成此罪既遂。何况直接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第三,该案的犯罪客观方面很明显,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高速驾车闯入大学生活园区(官方报道进入时未登记),行驶至人群密集处未降低车速至安全行驶要求(至少是时速5公里以下),直接撞死撞伤受害人,足以危害周围密集人群。且撞人后并未停车任然行驶离去现场,时隔不久后返回经过现场时也未曾停车而是开车逃离校区。 第四,犯罪主体构成方面,犯罪嫌疑人年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无任何精神病史(至少至今官方未主张该事实,再者能没说错自己爹叫啥,哭的表演还算到位,应该不会是精神病)。 综上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犯罪嫌疑人构成该罪应无任何疑议。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要求犯罪人主观是过失。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关于该案的管辖争议问题。 该案应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而不应由望都检察院公诉至望都人民法院。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本案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应当至少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本文属个人分析判断,不直接对应案件事实,请读者理性判断甄别。另,本人法学水平有限,不足或错误之处请尽情批驳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