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企业的女职工,与单位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恰恰在我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等我休完产假上班后,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与此同时,几位男性职工合同到期后单位却与他们续签了劳动合同,我认为单位在规避法律进行性别歧视,请问,我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回答:您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例,这位女士您虽然在产假期满后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您还处于孩子的哺乳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是不能与您解除合同的,单位即使不想与您再续签合同,也应当维持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结束。面对这种情况,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支)大队取投诉、举报,他们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您也可以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6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