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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应当补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9-06 08:07)    点击:259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应当补偿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女,27岁,济南市人。被申请人济南某酒店。申请人张某于2008320日入职,任营业推广部经理,被申请人济南某酒店与申请人签订了《部门经理管理目标责任书》,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部门经理管理责任书》规定工资与营业额完成相结合的薪酬政策,约定:营业推广部门经理的薪金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负责督促部门每月完成人民币200000元的营业定额,全部门每少一万罚扣薪金100元,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定额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8
5月、6月、7月申请人均未完成定额,每月差5万元,申请人这3个月工资每月被扣500元。200873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定额为由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00元;(2)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4)补发被无辜克扣的工资1500元及其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75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8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30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5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用人单位未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自用工第2个月起开始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用工满1年,单位仍未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将无法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刘丽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将毫无疑问会被裁决或判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虽然用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义务。
此外,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存在一个程序上的瑕疵,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其进行培训或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了明确的《目标责任书》,从而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具体化了,进而在仲裁中免除了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更好的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避免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风险。为此,刘丽律师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招聘员工时要尽量将员工的岗位责任及职业技能具体化,从而防范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的举证风险。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主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劳动者达不到目标责任,可以扣除其相应工资,劳动者要求补发该部分工资的,不能得到支持。
由于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扣除部分工资后,劳动者的工资并未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要求补发工资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到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由于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目前并未废止,因此劳动者也可依据上述规定,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工资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支持25%经济补偿金的案例。

 (from:http://www.jnld110.com/ArticleShow.asp?ArticleID=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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