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徐铭
徐铭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511669278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手机:13816656561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铭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企业常见法律误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8-01 05:17)     点击:595

1、 债权人只要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故债权人必须将转让权利一事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无须向受人让履行债务,而是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只要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合同一方须先催告对方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履行合同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3、定金只要口头约定即可。

《担保法》第九十条 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故口头约定定金是无效的。

 

    4、  定金和订金是一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5、合同双方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合同自动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若没有通知,合同是不会自动解除的。

发表评论
徐铭: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徐铭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