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德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08 07:28) 点击:1337 |
龚德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龚德才妻子李桂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龚德才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龚德才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龚德才,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德才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下面本辩护人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虽然对被告人龚德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德才具有以下几方面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1)被告人龚德才没有前科,在村里是一个好村民,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感到后悔万分,悔罪表现好。(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特别要提出的是,本案是龚德才参与此案犯罪主要是因为其他犯罪分子造成,加上被告人龚德才身体不好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夫妻两人经常生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由于龚德才法律意识谈溥,私利熏心而收购犯罪所得脏物导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德才是本案犯罪的中下游犯罪,主观恶性少,社会危害性相对于盗窃犯罪较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德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根据龚德才的犯罪后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以及他在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程度,对被告人龚德才从轻处罚,并且能达到教育挽救被告人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综观本案事实和情节,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龚德才给予从轻处罚,以达到教育龚德才的目的。希望法庭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 潘崇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