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恋抢动案辩护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08 07:06) 点击:836 |
杨恋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杨恋母亲龚新凤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杨恋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杨恋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杨恋,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恋犯有抢劫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下面本辩护人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首先,什么叫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什么叫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使之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籍以抢走财物;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恫吓,使其因恐惧而不敢反抗并被迫交出财物,或者强行抢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采取除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境地,籍以抢走财物。从以上抢劫罪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上看,被告人杨恋所参与所谓抢劫行为,具备抢劫罪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也具备其表现形式因此,被告人杨恋构成抢劫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恋犯有抢劫罪罪名成立。 本辩护人虽然被告人杨恋抢劫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恋具有以下几方面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杨恋归案后其家人为被告人杨恋和被告人杨雄一共退赔了25300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手机,使社会危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2)被告人杨恋没有前科,是一个好青年,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感到后悔万分,悔罪表现好。(3)被告人杨恋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少,因为被告人杨恋虽然参与此案,他在犯罪预备阶段时,主犯提出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被告人杨恋表示极力反对,否则就不参与此案,并且事实上杨恋在犯罪过程中,对受害人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杨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分子归案,具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特别要提出的是,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恋是本案的从犯。无论从犯罪的犯意,还是整个犯罪过程都处于从属的地位。如果没有刘红亚犯罪起意,没有刘红亚叫被告人杨雄去叫杨恋参与犯罪,就没有被告人杨恋的犯罪。杨恋在参与策划犯罪时,极力反对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对于本案犯罪情节被告人杨恋相对于被告人杨雄来说,杨恋轻多了。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恋犯有抢劫罪罪名成立,根据杨恋的犯罪后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以及他在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程度,对被告人杨恋减轻处罚,并且能达到教育挽救被告人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综观本案事实和情节,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恋给予减轻处罚,以达到教育挽救杨恋的目的。希望法庭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 潘崇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