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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08 07:00)     点击:996

李永红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接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永红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李永红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永红,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认真的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及被告人当庭辩解,因此对本案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红犯有故意杀人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下面本辩护人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虽然对被告人李永红犯故意杀人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李永红具有以下几方面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李永红是自首。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永红没有畏罪逃跑,而是让其妻子打电话报警,自己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主动投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也认定了被告人李永红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李永红没有前科,在村里是一个好村民,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感到后悔万分,悔罪表现好。(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对本案不幸事情的发生,受害人王长合存在严重的过错。

通过回顾本案被告人李永红与受害人王长合的关系和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本案事情的发生起因。即在案发当天,受害人王长合到被告人李永红住处,一言不发,直接用手中的矿泉水瓶砸打被告人,之后又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并将被告人按倒在床上,因为受害人的力气比被告人大,被告人处在下风。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奋力反抗,顺手拿起床头的菜刀,顺势砍了受害人一刀。这时,受害人王长合要抢被告人的菜刀。被告人李永红生性比较懦弱,一直担心受害人王长合的威胁和报复,万一到被受害人抢了刀,那么后果可想而知了。被告人出于这样的担心,所以才发生了这样的血案。从本案的事实情况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出于对自己、对家人的保护,才犯下了如此罪行。因此受害人的行为是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诱因,对其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李永红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有必要谈谈被告人李永红为什么不计后果实施杀害受害人王长合的行为?

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一个胆小怕事,甚至可以说是比较懦弱的人。当被告人得知自己的妻子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被告人并不是去找那个男人算账,也不是打骂自己的妻子,而是苦苦哀求妻子不要再和那个男人来往,这样一个胆小怕事的人,为何会犯下如此的罪行?结合本案的前因后果,不难分析出有以下的原因。

(一)、被告人已经被被害人王长合逼得走投无路了。在被告人知道妻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就一直哀求妻子与其断了来往,并一再的变换住所,目的就是要避开被害人,免的再受被害人的纠缠。但是被害人却千方百计的寻找被告人的妻子,无理纠缠,还提出要其与丈夫离婚。被告人的妻子不答应,被害人就威胁要杀了被告人全家。被告人被逼得的走投无路了,但是被害人步步紧逼,甚至直接追到被告人的住处,动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才奋起反抗,犯下了如此的罪行。

(二)、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对被害人是很怕的。在被告人的笔录中说到,案发的前一天,被害人到被告人的住处找被告人的妻子,他们三个人在楼下发生了口角,当被告人两口子到楼上之后,由于担心被害人生气,被告人主动叫被害人上楼来洗脸,甚至亲自递毛巾给被害人。当被害人叫被告人向其保证以后要对妻子好,还要写下保证书,被告人就写了保证书。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多么的害怕被害人。在案发时,当被告人砍了一刀后,就在极其害怕的心里作用下,担心日后被害人报复,所以犯下了如此的罪行。

综上所述,本案情况有所不同。本案的发生是事出有因,受害人在事态的发展上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李永红是在心情气愤、心态失衡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明智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属十分恶劣。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也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永红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杀害王长合情有可原,不应适用死刑。王长合因破坏他人家庭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是不是只有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才能彻底根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抚慰受害者家属!生命对每一人来说,毕竟只有一次。本辩护人衷心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李永红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的机会。谢谢!

 

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

 潘崇富律师     

2008122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永红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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