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08 06:55) 点击:1451 |
原告:章XX等十人 被告:王XX 被告:马XX 被告:刘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船款30万元; 2、原告方因逾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16.8万元过高,请求判令减少;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综上所述事实理由: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丰成105号钢质远洋渔船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原告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最后一期款项应当如数支付,被告方却以原告方交付的船舶随船的机器、设备、设施、仪器等有问题为由拒绝监管方支付原告方的最后一期款项,双方对原告方的违约金问题协商不下,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至使原告方不能取得船款。原告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向海事法庭起诉。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支付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