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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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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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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1 04:10)     点击:555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妻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相互了解后,于2011年5月在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底,他们在某小区购买了二手两居室房屋一套。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的一天,王先生偶然间发现妻子有出轨行为。 愤怒之下,王先生决定与妻子立即离婚,为了能够尽快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王先生决定净身出户。于是他们当即决定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且还按了手印。 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因为王先生父母的阻止,事情被耽搁下来。 后王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一套。 王先生的妻子同意离婚,但她表示她与王先生双方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合法的分割,要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这一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解析】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立。 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之前,一方翻悔的,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房产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53 9947 8518   房产法律服务产品(房法通)淘宝直营店:http://t.cn/RPURc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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