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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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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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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产律师许正文:二手房买卖未及时迁走户口 买受人如何维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27 01:33)     点击:569

二手房买卖未及时迁走户口 买受人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2年初,出卖人张某和买受人杨某双方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杨某购买张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后续,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随后一个月内,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但直至起诉之时,张某仍未将户口迁出。

【争议焦点】

户口未及时迁出,买受人能否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许正文律师:本案中张某与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张某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张某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案合同中就户口未按期迁出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话,买受人想要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可能就存在很大的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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