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产律师:开发商能否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收房的前提呢?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4-17 11:53) 点击:316 |
开发商能否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收房的前提呢?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开发商能否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收房的前提? 【律师点评】 西安专业房产律师许正文解析: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形成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者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问题等),那么他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开发商提出购房者以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即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合同双方同意。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即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购房人理应是先接收房屋,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