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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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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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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产律师:开发商能否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收房的前提呢?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4-17 11:53)     点击:316

开发商能否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收房的前提呢?

【案情简介】

先生近日在收房的时候,遇见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情。原因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本案焦点】

开发商能否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收房的前提?

【律师点评】

西安专业房产律师许正文解析: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形成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者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问题等),那么他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开发商提出购房者以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即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合同双方同意。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即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购房人理应是先接收房屋,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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