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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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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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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税费,签约后不及时过户,有什么风险?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1-14 02:52)     点击:1163
为规避税费,签约后不及时过户,有什么风险?在目前的二手房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了避免税费,在合同中约定暂不过户,等到一定年限之后在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这种做法,有什么风险呢? 1.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当事人来说,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办理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购房者并非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后来,房价上涨,卖方很有可能“一房二卖”,等到那个时候买方不但有可能得不到房子,而且还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索回自己的购房款和要求损失补偿。 2.有部分当事人想出通过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对卖方进行约束,认为只要办理了公证就万事大吉了。这种认识或想法也是不对的,公证并不是万能的,它同样也可以被撤销,因此就算公证了,但风险依然存在。 3.就算卖方比较守诚信的决定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卖方的债权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同样也会给买方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最好还是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因小失大。作者:许正文律师,西安专业房产律师!专业只做“二手房、商品房、拆迁房、租赁房、遗产房、婚房、公房、宅基地房、商业用房”等涉房法律业务。 咨询电话:13609120556 Q Q:91292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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