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西安房产律师:一方利用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10 02:46)     点击:472

一方利用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张华与肖梅系同一单位同事,在相恋不久后,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2008年4月份,张华以婚前的一处私有房屋拆迁(肖梅不属于被安置人)所得补偿款,购买了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华一人名下。2010年8月份,双方因孩子是否亲生的问题发生矛盾,经“亲子鉴定”后,双方彻底闹翻,决定离婚,但对于前述房产的分割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华认为,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但肖梅认为,虽然购房时其并未出资,但张华婚前房屋拆迁是在婚内,因此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坚持要求分割财产。

【许正文律师解析】张华婚前被拆迁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张华与肖梅结婚而发生改变,除非双方婚内有特别约定。结合本案来看,张华婚前所有的房屋,虽然婚内发生拆迁,但由于肖梅并不是被安置人,拆迁款补偿应视为对张华婚前房屋的一种价值补偿,拆迁款应系其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该财产形式转化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内,但不影响拆迁款属于张华个人财产的事实。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完全以财产取得时间为依据进行认定,应结合财产的性质和来源等。根据以上分析已明确张华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其利用补偿款购置的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肖梅要求分割该房屋,无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评论
许正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正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