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许正文律师:开发商楼盘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购房者能否维权?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1-27 12:58)     点击:390

开发商楼盘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购房者能否维权?

开发商为销售房屋,一般会通过多种媒介对其预销售的楼盘进行广泛宣传,购房者正是通过开发商的这些媒介宣传,才知道哪里有房屋,才会前去与开发商洽谈、签订购房合同。但经常会遇见的情况是,开发商的宣传是一回事,而到签订有关购房合同时,却发现这些购房合同条款与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所述极其不符,或者是到了交房之后,才发现很多设施等与开发商此前的宣传相去甚远,那么购房者该怎么办呢?

西安房产律师许正文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所以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未依照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行的,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评论
许正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正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