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产律师许正文: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签署承诺书,无法主张违约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6 12:23) 点击:612 |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签署承诺书,无法主张违约金 【案情简介】 后王某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为由,起诉要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 【法律分析】 1.王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之前、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后向王某交房,已构成逾期交房,理应承担这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王某在实际接房时,在接房补差明细表上签名确认并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结清了该接房补差合计金额(其中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视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等项目的结算进行了确认,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足额结清其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因王某未在该接房补差明细表上作出相应特别说明,也应视为王某放弃了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另接房当日,王某又向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明确放弃了实际接房之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系王某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