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房产分割: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2 12:59) 点击:439 |
许正文律师: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付先生与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2.付先生能否得到房屋,如不能,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许正文律师法律分析】 1.涉案房产应属于梅小姐的个人财产,付先生无权要求梅小姐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推定就是属于谁的,而不论出资情况。就本案来说,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虽系付先生出资,但因产权登记在 2.付先生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基于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梅小姐主张相关财产权利。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往往一时冲动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即这种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已失去了相应的基础。应依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将该钱款退还。综合本案来看,付先生虽无权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