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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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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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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律师:婚内购房使用了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1-06 01:11)     点击:258

婚内购房使用了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08年初登记结婚。2009年3月份,双方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42万元,其中购房款32万元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先生和张小姐。后双方因工作等原因产生矛盾,进而离婚。虽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该房产如何分割,争议较大。

【许正文律师评析】

1.王先生与张小姐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

双方于2008年初登记结婚,房屋购买于2009年3月份且登记于双方名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购置房屋时的购房款中有一方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如何分割,争议较大。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不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均等分割。

(2)以双方离婚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一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

(3)按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基于王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奉献较大,故该房屋宜判决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向张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可以按照上述第三种方式处理,方得以维护法律之公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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