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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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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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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反悔不卖房,如何承担责任呢?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29 02:23)     点击:318

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案例

关键词:二手房纠纷,定金,双倍返还,西安房产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4日,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郑某。据约定,郑某向王某交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房屋总价款30万元;如王某不卖此房需赔偿郑某4万元,如郑某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后王某见房价大涨,即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与郑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因多次协商无果,郑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许正文律师解析】

   1.本案中虽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据,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王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推脱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将该房屋出售给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判决】

   王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郑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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