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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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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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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律师:二手房纠纷之——“阴阳合同”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09 03:01)     点击:461

   为避税而故意做低房屋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仍应当被履行

许正文律师按: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2009813日,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2009822日,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2009824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2009825日,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

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律师提示】

因房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如本案中的肖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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