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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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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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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律师:开发商 “一房二卖”,应如何承担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18 03:23)     点击:681

许正文律师:开发商 “一房二卖”,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开发商,故意隐瞒,一房二卖,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07912,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为330000元。王先生按约定于103前支付首付款99000元,余款到银行办理了按揭。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于2008330前交付房屋。

后来,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商一拖再拖。先生经多方打听得知,开发商在20073月与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张某,并将房屋抵押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且到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

随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评析】

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但开发商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又将房屋出售给先生,并且收取了购房款,其行为属于重复预售,已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开发商退还先生购房款99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并按照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即99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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