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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
许正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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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5829339698
网站公告

【许正文律师】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执业证号:16101200910751735

【业务范围】

专注于商品房、二手房、农村房、经适房、房改房、拆迁房、抵押房、查封房、拍卖房、违建房、遗产房、承租房、集资房、互易房、团购房、合建房、凶宅房、共居房、联建房、抵债房、烂尾房、酒店房、营业房、国资房、央产房、军产房、出租房、两限房、经租房、文革房、典当房、宗教房、代管房等房屋买卖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中国 西安 南门外 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地铁2号线永宁门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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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定无效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11 01:59)     点击:413

关键词: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买卖合同,合同有效

【案情简介】

张某系城市居民。19924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其所有的涉案农村房屋卖与张某。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张某向有关部门缴纳了相应的契税,乡政府对买卖房屋进行了审批。后张某取得了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并将户口迁入居住至今。现李某反悔,以该房屋买卖行为违法我国相应法律规定为由,诉请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争议焦点】

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相应的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张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乡政府的批准,且后来张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将户口迁入。张某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十几年,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用关系。综合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提醒】

根据目前的相应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由于其土地性质所决定,仍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城市居民,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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