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地产律师: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样维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07 01:25) 点击:1447 |
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高档楼盘,遂向售楼中心人员咨询,得知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经开始预售。王先生与楼盘开发商协商后,决定以 120万的价格购买其中一套商品房。 2010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王先生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房款及定金的数额和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 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王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产生争执,王先生经多方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于是,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120万元。 【案件思考】 1.该《商品房认购协议》能否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否有效? 3.开发商是否应该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1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120万元。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王先生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开发商应向王先生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120万元。 【律师提醒】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必须具备的证件,购房者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了无效合同,带来很多麻烦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作者:许正文律师,西安专业房地产律师!专业只做“二手房、商品房、拆迁房、租赁房、遗产房、婚房、公房、宅基地房、商业用房”等涉房法律业务。 咨询电话:13609120556 Q Q:912922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