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民,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甘肃靖远县人。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现系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现任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兰州市红古区司法局工作,1998年5月调入兰州市司法局,分配到兰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工作。1998年10月参加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
执业以来,参与了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数起大额债务诉讼活动;代理了甘肃安泰供热公司与国有大型企业山东泰安锅炉厂一案,并单独前往泰安市促成和解方案;协助兰州博纳房产代理公司办理与中国农业银行房屋贷款事务近百件;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皋兰县办公楼与家属楼项目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曾担任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兰石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民百艺族家具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从业以来,办理案件尽职尽责,均能很好的完成各类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