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南明区普法宣传服务志愿者;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共计百余起;曾担任多起贩卖毒品、抢劫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在卢凤艳参与贩卖毒品(海咯因280余克)一案中担任卢的辩护人,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判处卢有期徒刑7年。 2、在朱一夫贩卖毒品(海洛因1300余克)一案中担任朱的辩护人,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判处朱无期徒刑。 3、在李东方、张江红抢劫杀人一案中担任李的辩护人,法院采信本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将原判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4、在贵州侨健集团诉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工程款10万元)一案中担任市政处代理人,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处仅向侨健集团支付16223元。 5、在吴静诉源通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一案中担任吴的代理人,法院判决源通公司支付吴人民币129360元。 6、在朱启华诉源通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一案中担任朱的代理人,法院判决源通公司支付朱人民币1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