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吴娟
吴娟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106218837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971551889
网站公告

吴娟律师是AAA信用律师事务所--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晨报律师团成员,楚天金报律师团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执业理念。

 吴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常年顾问等。吴律师曾代理过周某、孙某诉武汉某著名商业集团公司、王某诉武汉某大型药业股份公司劳动争议案、马某诉中国某银行合同纠纷一案、第一人造美女袁某诉某知名整形美容医院肖像侵权一案、武汉某大学二十二名学生集体诉某交通旅游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等重大且极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吴律师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道路上不断探求。吴律师还曾多次受《武汉晨报》、《楚天金报》、武汉电视台《百姓连线》栏目组邀请,进行法律咨询和案例评析,与媒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吴律师联系电话:13971551889,吴娟律师愿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吴娟律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点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25 09:56)     点击:300

  吴娟律师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吴娟律师点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冒名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对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属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直都有争议。此次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吴娟律师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此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娟律师点评】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均可向抚养权人请求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吴娟律师点评】此条加强了对婚姻关系中处弱势一方的保护。对于故意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一方给予严格的约束。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娟律师点评】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此次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吴娟律师点评】对于房产的赠予,为避免赠予方反悔,必须经过房产变更登记或进行公证。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吴娟律师点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吴娟律师点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为原告提起离婚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吴娟律师点评】男女双方生育权是平等的,因此造成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吴娟律师点评】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只是一个可期待利益的转化方式,对物权所有人的认定没有影响。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参与还贷对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享有相应的分配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娟律师点评】结合物权法规定,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房产,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不受损害,同时对于受侵害一方也给予了法律救济手段。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吴娟律师点评】物权不能与债权混为一谈,物权人以产权登记来认定,但物权所有人应将购置房款返还给出资人。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娟律师点评】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也应予以分割。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吴娟律师点评】附条件的协议,如果条件未成立,此协议书无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吴娟律师点评】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是共同财产,只能实际分配至遗产继承人本人名下后,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吴娟律师点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娟律师点评】夫妻双方过错互抵,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吴娟律师点评】对于遗漏的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吴娟律师点评】新法优于旧法,以新法为适用法。

发表评论
吴娟: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吴娟律师主页